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作如下安全監理交底:
一、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 總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技術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三、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的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比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底下管線加以保護。
五、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震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六、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七、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
八、 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培訓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須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十、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十一、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以減少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