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距離下列地區1000米內范圍內不得規劃和興建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廠(即廠點圍墻到上述區域邊界不少于1000米)。 (一) 居民區; (二) 供水水源及水源保護區; (三) 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 (四) 自然保護區; (五) 畜牧區; (六) 風景名勝旅游區; (七) 軍事設施。 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點的規劃和興建,要執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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