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建、擴建、改建(以下簡稱“三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按照不同投資規模的審批權限,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管理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2. 新建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確定的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廠點在其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點。
3. 凡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一律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化工、公安、環保、衛生、勞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企業才能準予立項建設。對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的項目,由此批準單位報化學工業部備案,同時抄送當地鐵路、交通、環保、衛生等部門。
4. 申請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在選址時報化學工業部,化學工業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為不符合安全要求時,可以否決在該地區布點建設或擴建、改建。
5. 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必須經過有化工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
申請報告中必須附有關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中間體、副產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熔點、沸點、爆炸極限、爆炸威力、相對密度、比重、蒸氣壓力、粘度、腐蝕性、氧化性以及遇濕釋放易燃或有毒氣體的速度、車間空氣中毒物的最高允許濃度、毒理學資料及人體危害資料等各項重要的化學、物理性能和安全、衛生數據;以及對產品貯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上述各項數據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化工、衛生研究(檢驗)部門測定并提出報告。如屬于《毒物登記檔案》或手冊可查得數據的常用資料,可按查得的數據申報,并列出數據來源的文獻資料名稱。
6. 凡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在設計文件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 設計任務書
(1) 水文、地質狀況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2) 總圖部分:總圖比例應為1/1000或1/2000,內容要有廠區布置與周圍建筑、構筑物圖和廠區周圍半徑為1000米內的居民情況。
(3) 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二) 工藝部分
工藝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說明及生產過程中安全防護裝置配備的說明。工藝設備選型要遵循《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中的有關規定。
(三) 工業衛生專篇、安全(評價)專篇和環保(評價)專篇要符合國發[1984]97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的要求。
(四) 消防專篇
廠房及倉庫等建筑要符合國家頒發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規范的要求。
(五) 運輸專篇
(1) 生產達到設計規模時產品、原料、副產品的運量、流向及運輸方式。
(2) 到廠和發出的化學危險物品品種、數量、需使用的車、船類型、裝卸地點和作業方式,本廠自有車狀況和數量。
(3) 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安全性評價。運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7. 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央關于“三同時”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