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而制定的。《煤礦安全規程》的修訂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導向,以安全生產實踐為基礎,結合我國煤礦技術和裝備水平的實際情況,逐步趨于完善和科學,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點,是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的法定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了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井工部分規定了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管理、機電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露天部分規范了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職業危害部分規定了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以及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