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依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風險現狀,制定目標以降低風險水平或進一步控制風險,并堅持持續改進。
2職責
2.1礦長審批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包括相關職能和層次上的分目標)。
2.2管理者代表領導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2.3各單位第一責任人實施完成本單位的分目標。
2.4安監站制定或修訂本礦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對本礦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實施情況組織檢查,并予以考核和報告。
2.5技術科、生產科、通修工區等部門參與審訂礦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包括相關職能和層次上的分目標)。
3管理要求
3.1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制定與評審
3.1.1安監站于每年11月份針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結果,以及職業健康安全重要活動事項或指標,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3.1.2安監站將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報管理者代表審核,礦長批準。
3.1.3礦每年對目標評審、修訂一次。
3.2目標制定、評審的要求:
3.2.1制定及修訂目標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符合礦及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目標應體現持續改進的要求。在設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應考慮:
a.法規和其他要求;
b.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的結果;
c.可選擇的安全技術方案;
d.財務、運行和生產要求;
e.上級部門等相關方的意見。
3.2.2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能夠
a.降低A,B級風險的級別或更好地控制風險;
b.突出對事故的預防;
c.盡可能量化和可監測。
3.3目標的實施
職業健康安全目標通過管理方案予以實施。
3.4各單位至少每3個月檢查一次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分目標的完成情況,并上報安監站。安監站每半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并上報管理者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