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電力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存在的不足
勞動保護,是指國家和生產經營單位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在法律上、技術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組織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綜合性的保護措施。現階段企業勞動保護的管理體制為: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而工會代表勞動者實施群眾監督,是這一管理體制中最基本、最廣泛、最直接的有效環節。
多年來,電力企業各級工會組織,在制定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監督體系,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各基層單位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級網絡,并結合企業實際,以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特別是在“安康杯”競賽活動中,緊密結合電力企業的實際,將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健康列入競賽的各項指標,加大了競賽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電力工業的快速發展,電力建設和生產任務日益繁重,電力技術和設備不斷更新,電力作業環境不斷變化,勞動保護標準和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觀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與新時期電力生產發展和保護職工勞動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適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工勞動保護的觀念和意識,與新時期勞動保護工作的高標準高要求不相適應。當前,個別企業領導、一部分職工,特別是還有個別工會干部對新時期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意識到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是電力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勞動保護的觀念沒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還存在著必須要監督的被動局面,首先沒有形成職工在生產勞動工作中主動維護自身安全與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轉變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覺行為。其次沒有形成全員勞動保護的觀念。認為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是現場作業人員的事情,安全生產由安監部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部發放,沒有樹立起全體職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理念。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沒有認識到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及其環境對勞動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健康的影響,對規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職工勞動保護的檔次與新時期電力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當前的職工勞動保護,還僅僅停留在安全規程操作的監督和簡單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上,更深層次的勞動保護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如勞動保護工作標準、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工作規范、外界對電力崗位操作者的影響、生產勞動環境對生產勞動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等。
3.工會勞動保護人員的專業業務能力與新時期電力發展水平不相適應。電力工會是實施職工勞動保護群眾監督最主要的主體。工會勞動保護專貴人員的專業水平決定了全局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水平,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決定了職工工作和勞動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當前電力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人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專業業務水平低,且人員極不穩定;(2)崗位不能保證,特別是本次“三改”后,各企業大力壓縮工會定員,勞動保護專責崗位只能兼職而且是三、四個崗位職責一人兼,窮于應付,嚴重影響職工勞動保護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3)一些工會在電力企業中還存在安置型傾向,年輕的、高學歷高素質的人員嚴重缺乏。
4.工會勞動保護與企業安全生產息息相關,安全生產的重點是設備和人身的安全,忽視了勞動者心理健康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新時期勞動保護就是要在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與健康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與探索職工心理健康對安全生產的作用與反作用,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與管理方法。
5.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檢查員,在責、權、利不匹配、激勵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不能積極主動進行勞動保護檢查,工作的責任心不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發揮。
6.工會對于與職工勞動保護相關的決策不能及時參與,意見和建議得不到及時采納,只能事后監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別是部分單位工會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相關維權工作處于缺位狀態。
7.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應隨著電力企業生產設備的更新和生產作業人員操作方式的變化、工作環境的變化以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技術手段也應更新。工作重點也應隨著轉移,以確保勞動保護工作起到實效。
二、勞動保護工作與電力發展不相適應的原因
電力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與新時期電力事業的高速發展存在許多的不適應,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電力企業普遍存在的重生產、重基建、重營銷的傾向,對設備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視。但是,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在生產作業中的身體健康、工作環境對職工健康的影響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工會、職工代表和安監部門三者的配合協調不到位,優勢不能互補。特別是在大多數人的認識中,勞動保護只是工會的事,所以形成了工會在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單打獨斗”的局面。
3.激勵機制不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不落實,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的積極性不能充分發揮,特別是班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會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權設定限制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力度與效果。
5.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經費和設備不能保證,工作條件限制了勞動保護工作的創新與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