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檢查”
(1)檢查有無殘誤炮,處理殘誤炮時要專用工具,其他人撤至安全地點。
(2)檢查有無中、腰線,合理布置炮眼。
(3)檢查支架、梯子、平臺是否牢固,如有傾斜、斷裂、松動現象,應修復,不能修復時,應向值班長匯報,處理好后才能進行爆破作業。
2、操作時
(1)要持證,并按領料單數量領用爆破器材,填寫領料單,嚴禁帶火源進庫房。
(2)要將雷管、炸藥分裝入袋。
(3)運送爆破器材要做到“六不準”:
3.1不準將爆破器材亂放或交他人看管。
3.2不準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運送爆破器材。
3.3不準與非領料爆破工(信號工除外)同乘罐籠。
3.4不準進入溜井內處理懸斗爆破作業。
3.5不準使用拉細變形,管內有異物和破損的導爆管。
3.6不準使用發霉、損傷、明顯油污、剪斷處散頭、外層線在同一索段有兩根或兩根以上斷(并)線現象的導火索。
(4)要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點進行起爆藥包加工,加工時其他人員不得在場。對炸藥鉆孔只能用竹質或木質錐子。含水炮眼藥裝藥前對藥包進行防水處理。
(5)裝藥前,要掛好警戒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留在工作面。
(6)裝藥時,使用木質炮棍。要根據炮眼角度、深度、巖石情況合理控制裝藥量。炮孔要求使用炮泥堵塞。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2.5m以上。
(7)點火前,要將作業面工具設備及燈線移至安全地點,停掉風機,并做好爆破警戒。選好避炮地點。點火時,要發出點火信號。起爆后,必須在通風三十分鐘后方可進入作業面檢查。如炸藥未全部起爆,應爆破結束后,發出解除信號,并撤銷爆破警戒。
(8)井、巷貫通前相距七米內,一邊爆破時,兩邊要同時做好爆破警戒,否則不準起爆。
(9)天井爆破時,要認真檢查梯子、平臺、安全棚是否牢固,不牢固要向當班管理人員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10)高硫礦床爆破作業,如孔底溫度超過50攝氏度,必須采取防自爆措施,裝好藥后立即起爆,禁止硝銨類藥粉與高硫礦石接觸。如孔底溫度超過70攝氏度;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1)若采場爆破危及相鄰采場作業安全時,起爆前,要通過相鄰采場的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12)采石場或地表其它場所爆破作業還須遵守:到礦安環部、保衛部辦理火工材料出井證(或其它制度)。領藥時,必須要有兩人(爆破工)到指定地點領取爆破器材,禁止使用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運輸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3、結束時“一做好”
(1)做好剩余爆破材料的清理與退庫工作,嚴禁私放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