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強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高處作業時應遵守高處作業的規定。
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技術部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5.1指揮信號不明。
15.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15.3斜拉重物。
15.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15.5重物下站人。
15.6重物埋在地下。
15.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15.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15.9重物越人頭。
6.1.15.10安全裝置失靈。
16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