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所屬各作業隊:
為全面加強18標段工程項目部的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現項目部制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目標。認真貫徹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項目部制定的《中南通道18標質量責任制》、《中南通道18標質量檢查制度》、《中南通道18標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南通道18標施工環保水保措施》等管理性文件要求,使各項工作落在實處做到有章可循,責任落實,獎懲分明,特制定以下質量、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副經理(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項目部各部長為成員的考核小組,日常工作由安質部負責。
第二條 項目部設立質量、安全、環??己藢m椮攧湛颇浚糜谫|量、安全、環??己说莫剟?、處罰金額的管理。
第三條 項目將采取月度檢查,季度評價的形式,對各施工作業隊行考核評價,每季度綜合評價90分以上的,給予物質與精神獎勵。
第四條 評價方式為日常檢查結合季度評價進行,以存在質量、安全、環保隱患嚴重度的大小既:質量安全環境整改通知書(后附)、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日常違標處罰等,以核減分值、綜合評價最后得分為準。
第五條 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即在百分基礎上核減分值,計算最終得分。得分80分以下為重點監督幫促單位,有關責任人深入現場實施重點幫促。
第六條 項目部考核小組成員及安質部成員均有權對所屬作業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環保的存在的隱患、管理責任、文明施工等進行現場處罰,下達質量安全環境整改通知書。對于要求整改的具體工作由檢查人或檢查人委托的其他人跟蹤整改結果,并將通知書附件交回項目部財務部,處罰金額由財務部在當月即價款中扣除,列計專項財務科目。
第七條 凡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等對工程進度、企業聲譽造成影響的由考評小組視情節輕重給與2000元~50000元的處罰。處罰金額由財務部在當月即價款中扣除,列計專項財務科目。
第八條 季度考評以項目部日常檢查、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日常違標處罰、整改情況等為主要依據,結合日?,F場管理情況,每季度末25日進行,30日前下達考評通報。
第二章 工程質量考評標準
第九條 對未實現質量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中南通道18標項目施工。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2、因質量管理不嚴被業主、監理通報兩次或被停工的;
4、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強制性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經濟處罰10萬元以上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給予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2、發生質量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項影響認證或監督審核通過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4、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勘測問題,未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處理,仍按圖施工構成重大質量事故;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給予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5萬元的;
2、質量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質量管理體系失控、重復發生較嚴重問題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1--5萬元的;
4、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勘測問題,未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仍按圖施工造成嚴重后果的;
5、因素質問題未發現設計、勘測等到問題,嚴重影響施工或信譽的;
6、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質量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
1、質量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影響管理、工程質量的;
2、未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或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質檢員(安檢員)現場監督的;
3、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4、施工前未對有關施工的技術措施要求或特殊作業作出詳細說明的;
5、未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及質量責任制的;
6、質量缺陷未及時克服消除影響質量評定、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7、指令性、目標性質量創優工程資料未及時收集整理建檔存擋的;
8、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嚴格執行技術交底制度,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考慮不周,缺少季節性施工措施,沒有實際指導意義的;
2、特殊工序未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指導書或指導書無針對性的;
3、物資設備進場未進行產品質量的查驗、物資質量復核查驗、設備完好合格查驗,無記錄。收集索取供貨方所供物資設備的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說明書不齊全或妥善建檔保管的;
4、 未堅持施工掛牌制度,或未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日期,并作相應的圖文記錄,建立檔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的;
5、未嚴格執行施工過程三檢制度或自檢記錄不齊全,隱蔽工程未組織項目技術、質檢、作業隊(班組)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出詳細的記錄的;未進行交接檢及簽認制度,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6、未堅持每個分項、分部工程或工種,在開始大面積施工前做出示范樣板,把標準實物化,統一操作要求;質量目標不明確的;
7、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檢驗無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確認,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8、未嚴格執行落實施工交接樁制度,落實施工測量、復測、復核簽字制度的;
9、影響質量特性的測量(計量)器具未嚴格按檢定周期進行檢測,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10、測量(計量)器具使用保管責任制度未建立未落實保管責任人的;(保管不善發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11、各級必要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等有效文件清單,在用有效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記錄等未收集建檔的;
12、未設立或未建立受控文件收發登記簽字責任制度的;
13、薄弱環節、關鍵部位和施工部位需要控制的重要質量特性,質量缺陷頻數較多的部位未設質量管理點;作業指導書;自檢、互檢、交接檢記錄;質量分析、改進措施與實施記錄;
14、經糾正整改后重復發生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的;
15、施工順序錯誤造成嚴重質量缺陷或記錄質量事故的;
16、與業主、監理溝通不夠,嚴重影響公司信譽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3、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質量事故,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考核10分,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發生一般不符合項影響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
2、存在潛在的不符合項、不合格原因未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的;
3、未對質量管理體系各過程和產品形成過程監視、測量的;
4、特殊作業過程的人員、設備、操作方法滿足不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的;
5、特殊作業過程未按要求進行及時記錄的;
6、未對勞務分包方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的;
7、檢驗批、分項、分部驗收記錄、工序、施工日志記錄不全,失去可追溯性效用的;
8、分項、分部工程未按檢驗批計劃或規定進行檢驗評定的;
9、未編制質量檢查計劃,未執行質量檢查制度的;
10、進場的物資、設備、構件驗收等無合格證、質保證、許可證等予以證實的;
11、未按要求及時向監理報驗,未經監理同意即施工、使用的;
12、測量(計量)儀器未按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在用的;
13、檢斤計量未使用稱重計量的;
14、質量保證資料發生缺失的;
1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質量事故或記錄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發現2項一般不符合項、記錄質量事故的;
2、自查自糾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無糾正預防措施的;
3、關鍵工序作業無專人監控的;
4、監控責任人未盡職盡責的;
5、季節性施工無預防防范措施的;
6、文件資料收、發未及時登記記錄的;
7、受控文件資料未進行標識的;
8、未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作業的;
9、記錄質量事故未進行記錄的;
10、質量事故無分析無糾正預防措施防止再發生的;
11、質量記錄資料填寫不及時、不齊全的;
12、施工日志填寫不及時不全面的;
13、文件資料未分類保存的;
14、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未進行質量管理、作業前教育培訓的;
15、自檢自驗與驗標不符合的;
16、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三章 安全考評標準
第十六條 對未實現安全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S1標段項目施工。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傷2人及以上事故的;
3、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安全問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對作業隊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行車一般事故的;
2、發生責任質量安全事故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
3、發生責任重傷事故1人及以上的;
4、發生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的;
5、發生安全設施設備責任大事故的;
6、發生火災、爆炸責任大事故的;
7、 違反建指、局指主管部門關于安全質量生產規定,受到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作業隊處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安全事故損失在1萬元及以上的;
2、發生對等責任交通大事故的;
3、發生安全設施設備責任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4、發生火災、爆炸責任事故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并處作業隊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傷亡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作業隊長、主管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按國家規定在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7、挪用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8、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9、勞務作業隊無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作業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在施工組織設計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3、未按經批準的施工作業計劃施工或超計劃范圍施工的;
4、未與勞務作業隊、協作單位定立安全管理協議的;
5、私自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合同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10分,并處作業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抽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設施;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電系統或配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簽認的;
3、爆破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防護、保護及警戒措施的;
4、未按規定保管、運輸、使用火工用品的;
5、土質邊坡或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未按設計要求及安全技術交底開挖的;
6、無安全技術交底書進行施工作業的;
7、無安全生產事故、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作業隊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即有線路旁機械作業未設置警戒標或警戒線的;
2、在塹坡、塹頂上作業未設置防護墩臺、隔墻的;
3、影響既有線安全的施工,未派駐站聯絡員,通信聯絡設備不的;
4、電器設備未定期檢查,主要部件失效的;
5、未按規定要求實施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的;
6、安全技術交底書未經雙方簽認的;
7、未按安全技術交底書要求施工作業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不符合安全保證體系日常運行要求行為之一,重復發生的,每件考核2分并處作業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根據施工進度編制安全檢查程序計劃或檢查表的;
2、安全檢查計劃或檢查表未體現針對性、時效性、預防性、超前性的;
3、安全檢查項目未按檢查計劃或檢查表項目進行的;
4、安全檢查無記錄、無分析、無小結的;
5、安全管理臺帳資料及記錄不全、不及時填寫的;
6、無安全講話或記錄不及時的;
7、未根據當日重點工序進行安全講話且針對性不強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執行《車輛使用制度》;
第四章 環??荚u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對未實現環保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S1標段項目施工。
1、發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2、因環保管理不嚴被業主、監理通報兩次或被停工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保法律法規,受行政經濟處罰10萬元以上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環保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紅色停工警告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給予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環境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2、發生環境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項影響認證或監督審核通過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給予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環境污染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5萬元的;
2、環境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環境管理體系失控、重復發生較嚴重問題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1--5萬元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
1、環境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影響管理、工程正常施工的;
2、未配備兼職環境管理人員或現場儲油地等重點部位無防范污染措施的;
3、取棄土場的位置未經項目部及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的;
4、施工前未對有關施工的環保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境問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沒有環保措施的;
2、物資設備進場未進行檢查,滴、跑、漏油的;
3、經糾正整改后重復發生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的;
4、與行政主管部門、業主、監理溝通不夠,因環保問題嚴重影響公司信譽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環境污染事故,下發《安全質量環保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考核10分,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環境管理體系運行過程發生一般不符合項影響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
2、存在潛在的不符合項、不合格原因未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的;
3、施工車輛擅自進入草原,踐踏地表植物的;
4、施工人員臨時住所的設置破壞環境、地表植物、地表水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發現2項一般不符合項的;
2、自查自糾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無糾正預防措施的;
3、草原地帶施工臨時道路未作隔離標識的;
4、建筑垃圾、施工人員臨時住所的生活垃圾的處置不符合一公司《程序文件》規定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