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工作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中共南平市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確定一名領導成員負責聯系安全生產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任。
政府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人,確定一名副職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實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和“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以及“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健全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全局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支持政府及其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領導和督促黨委工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三)將安全生產納入宣傳教育范疇,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報道,把握安全生產宣傳導向,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宣傳輿論氛圍。
(四)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晉職晉級、獎勵懲戒的參考。
(五)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綜治“平安建設”體系中,加大考核權重。
(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隊伍建設,理順部門之間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與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力量,調動人員積極性。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安全生產相應項目、資金、措施和支撐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市、縣兩級政府加大安全生產專項業務費保障,確保對公共安全及基礎設施、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監管執法裝備、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保險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場所,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系,保障辦公場所、人員、經費和裝備。
(八)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指揮機制,組織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依法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定和辦法,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行業(領域)發展規劃,制定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依法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非法違法行為和無證無照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