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做到安全生產,有效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擬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全公司各部門、全體員工。
3 引用文件
3.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6年10月1日實施。]
4.工傷事故報告
4.1發生工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上級報告,事故發生部門必須立即向公司領導、安全科報告,組織搶救并保護事故現場,等待相關部門現場調查。若在夜班發生事故時,部門值班領導或班長要立即值班調度員報告,并要組織好救護工作和現場保護。
4.2各部門不得拖延、隱瞞工傷事故,報安全科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安全科負責組織進行工傷事故的調查。
4.3任何部門、個人故意拖延、隱瞞上報,對受傷害人員造成不利的將承擔一切責任。同時因瞞報、遲報造成對救護工作影響不利的,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給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4.4在生產廠區以外發生的事故,受傷害人員所在部門視情況應當派人趕往事發地協助救治工作,并同時上報安全科。
4.5因救護需要移動現場的,必須標明移動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對無故、有意破壞事故現場者,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4.6在雙休日發生事故的,部門值班領導或班長、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領導和安全科報告,并組織進行搶救和現場保護。
5.工傷事故調查
5.1 安全科接到工傷事故報告,要立即趕到現場勘察,協助搶救。調查、了解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2 工傷事故,應由安全科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調查。
5.3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相關部門領導應積極參加和支持調查工作,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
5.4 事故調查組要認真查明事故經過,確定事故性質,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措施的建議,并以書面調查報告形式報送公司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
6 工傷認定和待遇
工傷認定和相關待遇全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及其他有關法規、政策辦理。
7 對工傷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進行處理。
7.2 對于工傷者治療期間,提出與國家關于工傷醫療待遇的政策規定范圍允許外的無理要求,企業有權不予采納。
7.3 對經醫療部門診斷身體已康復,勞動力恢復而無故拖延不上班者,將按照公司有關勞動用工的規定進行處理。
7.4 對治療工傷期間,亂開醫藥費、營養費等,以及治療與工傷傷害處無關的費用,一經查出,將按照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7.5 對于不遵守勞動紀律、不遵守安全規章制度、蓄意違章作業、玩忽職守、不負責任、強迫命令違章指揮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 工傷相關手續辦理的程序
8.1 按照工傷事故報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傷事故的報告,并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8.2 工傷的治療、康復階段及其他事宜處理。
8.3 工傷認定階段,由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進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認定。
8.4 經工傷認定后可以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8.5 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依照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根據有關標準和政策進行。
9 其他要求
9.1 各部門要堅持貫徹執行國家的職業安全勞動衛生、法律、法規,落實公司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宣傳、安全教育,開展檢查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管理,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積極尋求降低事故發生、減少損失的辦法和措施。
9.2 各部門要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杜絕“三違”現象,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人員事故傷害。
9.3 全公司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和防止事故對人身傷害。
9.4 安全科要加強安全管理,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公平、公正處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 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有關工傷管理工作,建立工傷事故檔案,負責負傷員工的有關工傷事宜的管理工作。
10 附則
本規定自2015年01月01日起開始實施,全公司在崗員工應遵照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