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
為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現場的安全管理,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2010】23號)的精神,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領導帶班人員,“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部門負責人管轄內的其他成員現場帶班。
三、職責范圍
1. 帶班領導要通過檢查、抽查、巡查等形式,全面掌握生產期間安全生產現狀,嚴格按要求組織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2. 帶班領導在帶班期間要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使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得到嚴格執行。
3. 帶班領導在檢查、抽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要嚴格落實監控、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要果斷決策。
4. 帶班領導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和重要設備設施的檢查,每班不少于2次。
5. 認真查看重點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確保重要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6. 要加強對關鍵生產環節的檢查,尤其是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安全作業管理審批程序,認真落實危險作業現場管理措施,確保生產作業安全。
7. 公司發生事故或險情時,帶班領導要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規定時限內將事故情況上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
四、基本要求
1. 帶班領導要將本班次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和巡查的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及時記錄歸檔。
2. 嚴格帶班工作紀律。帶班領導要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
3. 帶班領導因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帶班時,需向公司主要負責人請假,安排好替班人員 替班人員必須符合公司帶班領導的資格要求后,方可外出。
4. 建立帶班人員值班制度,切實加強公司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工作,及時報告和處理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
五、考核規定
1. 現場帶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
2. 帶班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的,按《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3. 對限期整改的隱患問題未及時上報,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不低于100元的處罰。
4. 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對帶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