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是: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的指示,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對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組織制定、修訂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檢查執行情況。
(4)、《作業規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和審批。
(5)、按有關規定負責或參與新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采區設計和投產驗收,以及新設備、新工藝安全設施的審查。
(6)、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解決安全問題,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掌握本單位的安全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9)、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檔案。
(10)、組織本礦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開展安全活動競賽,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指導安排安全生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