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礦、方圓公司及各生產專業部室: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質量標準化管理,營造良好的質量標準化競爭氛圍,促進各礦更加積極進行質量標準化工作,以便更好的保障雙鴨山分公司安全生產,根據公司領導要求特制訂以下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復查規定:
一) 在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復查中要做一下工作:
1.要不定期的對當月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情況進行復查,并核對復查結果。
2.要對各礦當月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得分情況是否滿意進行調查,形成書面材料,并作為復查的重點。
3.要對在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中是否有行賄受賄行為進行調查。
4.要對是否有利用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權力及處罰權力對基層單位或個人勒索錢物的違紀現象進行調查。
5.要對各單位在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中有關干部無作為行為進行調查。
二)根據公司領導要求對以下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1.在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中,考核分數超過實際分數3分以上或低于實際分數2分以上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罰款200元;考核分數超過實際分數4分以上的或低于實際分數4分以上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并停止參加質量標準化檢查,學習半月以上,經本專業領導考試合格后,才能再進行參加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分數低于實際分數6以上的,停止責任人今后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行政警告處罰,并對責任人單位的負責人罰款500元。
2.對被檢單位為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分數或減免處罰而行賄檢查人員的,一經查實,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黨政紀處分;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人員,收受賄賂,為被檢單位提高分數、提高名次及減免處罰的,或者利用考核、處罰權力勒索錢物的,一經查實,立即停止責任人今后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并報請公司領導對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
3.對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無規劃,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造成安全質量標準化排名靠后停止不前的等無作為的基層干部,要進行問則制。
2011年12月12日
付調查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