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有效管控高處作業,確保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的高處作業管理。
3、術語及定義
3.1高處作業
凡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分級
a)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的為一級高處作業;
b)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的為二級高處作業;
c)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的為三級高處作業;
d)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4、職責與權限
4.1安全辦
4.1.1負責《危險作業申請表》的審批和監管。
4.1.2負責確認二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
4.2責任單位
4.2.1負責一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和登高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的確認,
4.2.2負責登高作業需求的提出,并按高處作業分級提交相關部門核準。
4.2.3作業前安全設備員和作業人員應確認安全保護設備需求和應急措施。
5、程序及細則
5.1審批
5.1.1高處作業應按不同控制分級對墜落的危險控制進行審批。
5.1.2一級高處作業施工責任單位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或安全員審核確認,并存檔備案。
5.1.3二級高處作業由施工責任單位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提交安全辦主任核批,并對二級登高作業墜落危險控制方法進行確認。
5.1.3三級及三級以上高處作業由責任單位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提交安委會副主任及以上核批。
5.2管理
5.2.1責任單位應根據高處作業按不同控制等級,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提交相關部門核批。《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兩份,分別由核批部門和責任單位存檔備案。
5.2.2高處作業期限應嚴格控制在核準的作業期限內,一般控制在5天之內,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5.2.3高處作業應指定責任人,登高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作業環境和安全要求。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眩暈癥、癲癇等禁忌癥的不得登高作業。
5.2.4登高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負責督促作業人員遵章守紀,檢查危險控制措施,發現危險情況時有權命令停止作業。
5.2.5登高作業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如穿軟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等。在石棉瓦等輕型屋面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行走防墜落的控制措施,不準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冒險作業。
5.2.6登高使用的活動梯必須可靠,使用時應保持三個接觸點,梯腳防滑措施應完好,無開裂破損。金屬伸縮直梯回擋塊完好可靠。人字梯活頁可靠,兩梯之間梁柱中部限制拉線牢固可靠。
5.2.7高處作業所帶工具、材料等物,應放在工具袋中或放在不易墜落的穩妥之處,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5.2.8搶險或其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履行申報手續的,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指揮,采取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辦或相關職能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5.2.9未經核準擅自從事高處作業的,按《安全生產考核辦法》處罰,造成后果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