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全體員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我施工現場施工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職責權限。
一、項目經理對所屬施工現場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分包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三、項目部書記負責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 各有關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第五條? 項目部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項目部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項目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七條? 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項目經理部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公司解決不了,須經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項目部(工段)解決不了,須經公司解決的隱患。
C級:由項目部(工段) 和生產班組可以解決的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