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越來越嚴,我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體現出來,主要表現在有規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實。其中最集中、突出的問題是安全管理“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由于“嚴不起來”,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目標、任務、措施、責任,常常懸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嚴不起來”,安全生產工作存在不落實、難落實、假落實等情況。分公司各級領導還是重生產、輕安全,在思想上沒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視。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總公司董事會、經理辦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遏制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問責制:
一、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經理引咎辭職,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內同級別以上職務。
二、分公司發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分公司車間主任(隊長)撤免職,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內同級別以上職務。
三、分公司發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對工作失職的安全員、施工員、洞長、班組長等責任人予以開除。
四、分公司發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對發生事故單位及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五、發生一起重傷事故,除對相關責任人處罰外,罰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當月全部安全津貼。
六、發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和事故當月安全津貼外,不得參與年終模范評比。
七、分公司發生兩起重傷事故的,除罰款外,并對以上責任人留職察看,發生三起重傷事故的,視同死亡事故處理。
以上撤免人員若觸犯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關責任人(包括分公司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科長、車間主任或隊長)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總公司、分公司對撤免人員兩年內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內另調任同職。事故處理決定要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報上級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