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各分公司消防器材、設備由分公司統一管理,保證每個工地、倉庫等部位和生產重要環節必須設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條:消防器材由專兼職消防員/保衛人員負責檢查、保養、更換藥品,保證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三條:消防器材不能挪做他用,違者給予批評和處罰。
第四條:明火作業須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組,要通過專兼職消防員/保衛人員同意方能使用。
第五條:工地項目經理負責安全防火工作,要將安全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產管理計劃和施工組織設計內容。
第六條: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教育,施工現場作業場所禁止吸煙,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于3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物施工,要隨層做消防水流管道,用2寸立管,設加壓泵,各層留水泥接口,加壓泵須單獨設電源。
第八條:電氣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注意清理現場可燃物品,在高處焊割時除清理現場外,還須選派責任心強的人進行監護。
第九條:工地電動設備、機械必須有專人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不準在高壓線下搭臨建和堆放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條:進入冬季施工對工地上的各種火源要加強管理,各種生產、生活用火設施動用和增減必須經項目經理和消防人員批準。不得在建筑物內隨意點火取暖。
第十一條:凡明火作業嚴格動火審批手續,工作前由項目部向公司保衛處提出使用明火申請,經檢查現場消防措施和技術交底落實后開據“明火使用證”。作業后嚴格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隱患。
第十二條:現場如需用電爐子,用前必須經當地電業部門批準,否則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三條:除公司、分公司專兼職消防人員/保衛人員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工作外,公司保衛處每季到現場檢查消防安全,各分公司消防主管部門/人員每月對倉庫現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班組在班前班后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四條:公司每半年對兼職消防人員進行一次專業訓練,分公司專兼職消防人員對施工現場兼職消防人員、管庫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并對職工進行上崗前、崗中的消防知識教育。
第十五條:凡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的火險隱患必須馬上整改,對因故不能馬上整改的采取應急措施,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把安全防火列入生產會議內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勢,通報防火工作情況,針對不同季節生產情況確定防火重點。
第十七條:周一為安全防火教育日,總結一周防火工作情況,組織職工學習防火知識。
第十八條:凡對防火工作有特殊貢獻的,經領導批準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十九條:凡在火警、火災事故中,報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實后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操作規程和失職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依據情節、后果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處罰,不能評先。
第二十一條:對發生火警事故的單位直接領導,也同樣根據情節后果給予適當處罰,不能評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