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范船舶救助緊急情況的反應措施。
2 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船舶。
3 責任
3.1 船長是船舶救助緊急情況應急反應的總指揮,負責發布命令。
3.2 大副、輪機長分別是甲板部、輪機部的現場指揮,負責執行船長的命令。
3.3 各職船員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應急部署投入應急反應。
4 實施
4.1 人落水的反應措施
4.1.1 值班人員發現人員落水應即投下人員落水側船舷的帶煙霧信號和自亮燈的救生圈并發出緊急警報(警鈴或氣笛三長聲,連放一分鐘),并即報告船長。船長應視情布置相關人員施放救助艇施救,船上作好醫療救助準備。及時報告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和當地港口當局(分管船還需抄報分公司現場調度科)。
4.1.2 航行中發現人員落水,應
? 立即投下駕駛臺兩翼落水人員一側帶煙霧信號和自亮燈浮的救生 圈并發出人落水警報;
? 立即采取避讓措施,以防傷及落水人員;
? 派人對落水人員保持連續了望;
? 船長上駕駛臺進行營救操縱,如采用Williamson回轉法;
? 通知機艙,主機備車;
? 召集救助艇成員,備好救助艇以便施放;
? 攜帶手持無線電話以便聯絡;
? 船上做好醫療救助準備;
? 向附近的船舶發布緊急信息;
? 及時報告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和相關港口當局(分管船舶還需抄報分公司現場調度科);
? 如營救無望,報告相關港口當局和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分管船還需報告分公司現場調度科)后,由船長決定停止營救工作。
4.2 救助遇難船只或遇險人員的反應措施
4.2.1 如果本船收到遇難船只的求救信號,應立即將該遇險信息轉發給搜救中心并報告公司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分管船還需報告分公司現場調度科)。
4.2.2 船長根據難船的位置判斷本船前往營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與搜救中心協調救援行動。
4.2.3 倘本船參與救援行動,則
? 立即轉向駛往難船所在位置;
? 報告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分管船還需報告分公司現場調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以及搜救中心;
? 在所有遇險頻率上保持連續守聽;
? 查閱商船搜尋救助手冊/國際航空、航海搜尋救助手冊;
? 建立與其他地面單位和參與搜救的航空器的通訊聯絡;
? 標出其他救援者的位置、航向和航速;
? 用X波段雷達的6或12海里量程搜尋難船救生艇/筏的雷達應答器的信號;
? 指派額外的了望人員以便發現火焰信號或其他煙火信號;
? 在確保船舶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
? 如可能,應在救助前簽訂救助合同;
? 搜救結束,向生產運營部調度處(分管船還需向分公司現場調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搜救中心報告搜救情況、結果及恢復正常航行的時間、船位(向租船人還應報救助始末的燃油存量),如有難船船員在本船,還應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1.1 如果被救助人受傷,參照《人員嚴重傷病緊急情況的反映措施》4.2項要求處理。
5 檢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助緊急情況的演習,對本船人員落水緊急情況的演習可按照《人員落水檢查表》的內容進行,對他船的搜救演習可按照《搜救檢查表》的內容進行;在實際發生人員落水緊急情況時應盡可能按照檢查表采取反應措施。
6 記錄
船舶將救助緊急情況及反應措施詳細記錄在《航海日志》上,《人員落水檢查表》、《搜救檢查表》由船長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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