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嚴格的風量、風速、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瓦檢員、安全員、測風員必須經過縣以上煤炭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建立礦井安全監測系統,按照規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備瓦斯探頭、瓦斯斷電儀和懸掛便攜式瓦斯儀。
(3)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4)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為每班至少3次;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設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7)瓦斯檢查人員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8)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l次。
(9)其它瓦斯檢查地點和次數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執行。
(10)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查并簽字。
(11)瓦斯抽放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2)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1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15)在井巷施工或礦井生產中,應進一步測定煤層瓦斯含量及有關參數,以便對新投產采區或礦井的瓦斯預測和通風設計進行必要的相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