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安全地處理好,不留任何隱患。
(2)加大瓦斯積聚地點的風速和風量,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排放積聚瓦斯。強制沖淡瓦斯到允許濃度后排到回風流中。
(3)切實加強瓦斯排放、巷道貫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要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執行有關規定。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嚴格控制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回風系統內停電撤人。井下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設置密閉和柵欄,定期檢測瓦斯和氧氣濃度,并嚴禁任何人違章進入。
(4)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前,首選檢查瓦斯,當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且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5)回風井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停止用電鉆打眼和切斷機電設備的電源;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或因停電、檢修等原因而斷電的電氣設備,當附近20m內瓦斯濃度降到l.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6)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停風區要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瓦斯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在24小時內予以封閉;停風區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時,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時應采取封閉抽放瓦斯等措施。
(7)開啟密閉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報審批同意,要由專職救護隊員打開密閉。
(8)經常檢修瓦斯抽放系統,保持瓦斯抽放系統的完好,防止瓦斯正壓輸出時,發生瓦斯泄漏。
(9)對沿空掘進巷道、孤島采煤工作面或位于低風壓區的工作面、初次揭露地質構造復雜區域巷道等采掘工作面,實行重點瓦斯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