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設備靈敏可靠,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監控系統必須每個月至少要調試一次;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點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必須每7天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2、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及通信電纜必須每天檢查是否正常。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采用人工監測。
3、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由傳感器、分站、斷電器、主站、主機、監視器和打印機組成;為保證對甲烷傳感器濃度的連續監控,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甲烷風電閉鎖裝置、必須裝備備用電池,當電網停電后,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4、各種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5、甲烷傳感器應設置在回風巷道的上方,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便攜吊掛在工作面上隅角。
6、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和機電部門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監測裝置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7、瓦斯檢測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監測裝置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匯報調度和通風區。
8、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采掘班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