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機構
施工負責人:王遵月
安全負責人:張玉清
火 焊 工:辛榮國
安全監護人:李國軍
二、具體安全措施
1、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的規定:工作地點前后兩端10米范圍之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設有供水管路,專人負責灑水。我隊使用六區材料下山清水管路,鐵道班專人負責灑水,使用235變電所滅火器預防滅火,并且下一車沙子以備滅火用。
2、現場作業的電火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必須遵守《電火焊安全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3、施工前,瓦檢員必須監測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時,方可作業,施工人員必須聽從瓦檢員的命令,以確保施工安全。
4、作業人員必須戴好防護用品,檢查好所使用的槍、表、風管等工具,嚴禁有漏氣的地方,否則禁止使用。
5、施工人員在施工前必須清理工作地點浮貨雜物,用清水沖灑一遍工作現場,實施火焊作業下放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6、作業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密切配合,由隊干部親臨現場指揮隨時排除不安全隱患。
7、 安全監護人必須在現場監護使用情況,發現回火或其它異常情況,要隨時做到及時關閉閥門和折彎管路,以防災害擴大。
8、使用電火焊過程中,氧氣瓶與乙炔瓶的擺放嚴格按規定不少于5米的安全距離擺放,乙炔瓶要直立放置,放在入風側。搬運氧氣瓶、乙炔瓶時要戴好防護帽和防震圈。
9、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一遍,并設專人在工作地點停留檢查一小時后,發現異常立即處理和匯報。氧氣、乙炔瓶及時關閉,并戴好防護帽,分車裝運,及時升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