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爆炸是煤礦特有的極其嚴重的一種災害。一旦發生,不僅能夠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而且會嚴重摧毀井下設施,中斷生產,有時候還會引起瓦斯連續多次爆炸、井巷垮塌、頂板冒落和井下火災等二次災害,從而加重事故的災害程度。根據我國煤礦歷年的事故統計數據顯示,在煤礦重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居首位。建國以來,我國煤礦共發生一次10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就有22起,其中17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約占77.3%。因此瓦斯爆炸事故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如何控制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是搞好當前煤礦安全一項重要任務。
1 瓦斯爆炸的基本條件
瓦斯爆炸的發生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瓦斯濃度在爆炸界限內,一般為5%~16%;二是有足夠能量的點火源;三是混合氣體中的氧氣濃度不低于12%。三個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均不能發生瓦斯爆炸。
1.1 瓦斯的濃度
瓦斯濃度超限是形成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引起瓦斯爆炸的瓦斯濃度是有范圍的,凡是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的瓦斯混合物與點火源接觸時都不會引起火焰自行傳播。瓦斯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時,由于過量的空氣作為惰性介質參與燃燒反應,消耗一部分反應熱,起到了冷卻作用,阻礙火焰自行傳播;相反瓦斯濃度高于爆炸上限時,由于可燃物過剩,即空氣中氧氣量不足,導致化學反應不完全,反應放出的熱量小于損耗的熱量,因而阻礙了火焰的蔓延。
1.2 氧氣的濃度
氧氣的濃度必須達到12%以上,否則井下瓦斯爆炸反應不能夠持續進行。在井下的封閉區域、采空區內及其它裂隙處由于有氧氣消耗或沒有供氧,可能會出現氧濃度低于12%的可能性外,其它巷道和工作面等一般氧氣濃度都會高于12%。
1.3 火源
火源是引起礦井瓦斯爆炸事故的必備條件之一。火源可以分為弱火源和強火源。一般情況下,弱火源不能形成沖擊波,不能使沉積煤塵轉變為浮游狀態;相反,強火源會產生沖擊波,并把沉積煤塵轉變為浮游狀態。要發生瓦斯爆炸其火源必須要達到足夠的能量,即溫度一般不低于650℃、能量一般大于0.28mJ和持續時間大于爆炸感應期。這個條件通常很容易滿足的。在煤礦開采中,對一些不可避免的火源要采取措施,使其成為不能滿足點燃瓦斯的點火源。
2 引起瓦斯爆炸的主要原因
2.1 思想因素分析
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在于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1],特別是在近兩年煤炭行情利好的情況下,許多煤炭企業一味的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煤炭產量,而不能夠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安全第一”的觀念淡化,是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隱患。
2.2 技術因素分析
隨著以高產高效為基本特征的集約化生產技術的采用,已有的瓦斯災害防治技術及裝備已經不能有效地控制礦井重大瓦斯災害事故的發生[2]。主要原因:①瓦斯災害防治技術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體系;②瓦斯災害防治技術缺乏相應的裝備支撐;③還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特別是運用于集約化生產技術條件下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