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注意事項
1.儲存、運輸乙炔氣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或水噴淋等措施降溫。
2.溶解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氣瓶庫房應為單層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2)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避開放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5米。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降溫條件,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嚴禁任何管線通過;
(3)乙炔氣瓶存放量超過5瓶的庫房,應用非燃燒體隔離出單獨儲存間,其中一面為固定墻壁;溶解乙炔氣瓶儲存量超過40瓶時,其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4)乙炔氣瓶庫房嚴禁儲存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
(5)庫房內乙炔氣瓶應直立儲存;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儲存的乙炔氣瓶應無泄漏,安全狀況完好。
3.運輸乙炔氣瓶的所用車、船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應有明顯的危險貨物標志,應配備滅火器材,在運輸和裝卸過程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送的乙炔氣瓶安全狀況應完好,無泄漏;
(2)乙炔氣瓶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撞和倒置,吊裝乙炔氣瓶應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捆扎;
(3)乙炔氣瓶直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溶解乙炔氣瓶頭部方向應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4)乙炔氣瓶運輸車輛的行駛和停靠,應避開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4.乙炔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操作人員應經過特種作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乙炔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6.使用乙炔時,應嚴格遵守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對乙炔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氣瓶不應使用。
(2)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乙炔氣瓶;乙炔氣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嚴禁碰撞、敲擊;嚴禁在瓶體上引弧;發現泄漏應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乙炔氣瓶內的氣體嚴禁用盡,應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3)乙炔氣瓶放置地點,不應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垂直投影距離不小于10米;不應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場所;不應受曝曬或受烘烤;不應放置在電絕緣體上;
(4)乙炔氣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對乙炔氣瓶瓶閥、易熔塞等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乙炔氣瓶進行焊接修理;
(5)移動乙炔氣瓶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氣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6)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
(7)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溶解乙炔氣瓶瓶閥。
(8)嚴禁擅自移動氧氣瓶或調節減壓閥,氧氣瓶、乙炔瓶及操作點之間的安全距離須保持在10米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二、其他相關事項
1.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6)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氣和壓縮空氣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視,尤其是那些不燃無毒氣體,如二氧化碳、氮氣、氦、氬等惰性氣體,一旦發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