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復工換崗人員未經安全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2、特殊工種人員、機械操作工未經專門安全培訓,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得盲目操作。
3、施工環境和作業對象情況不清,施工前無安全措施或作業安全交底不清,不得盲目操作。
4、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崗位無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交底,不得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不落實,不得盲目操作。
6、腳手、吊籃、塔吊、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起重機械、電焊機、鋼筋機械、木工平刨、圓盤鋸、攪拌機、打樁機等設施設備和現澆混凝土模板支撐、搭設安裝后,未經驗收合格,不得盲目操作。
7、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得盲目操作。
8、凡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得盲目操作。
9、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作業、易燃易爆作業、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的,均應由上級指派,并經安全技術交底,未經安全交底和無安全防護措施,不得盲目操作。
10、隱患未排除,有自己傷害自己,自己傷害他人,自己被他人傷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時,不得盲目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