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東莞市有兩家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東莞市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有:
1、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電話:22625292
2、東莞市職業病防治中心 電話:22328611
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可申請鑒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衛生廳和各市衛生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在省設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診斷鑒定委員會。
東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機構為東莞市衛生監督所,電話:22625302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