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并加大了對職業病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隨著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完善,職業病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建立和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企業廣大員工對健康安全的要求,也是企業和諧健康發展的需要。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管理控制的常見問題
1、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充分。
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其它危險源進行一起識別,常用LED法進行風險評價。一是識別出來的職業危害因素少,風險值低,對職業危害因素的描述不準確。二是物理危害因素沒有按照國家《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及其相關附錄的要求進行識別、檢測和評價。
2、缺少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依據及相關控制措施。
用LED法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評價不夠詳細,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致害途徑、危害大小、產生的后果等辨識不清楚,評價出來的結果也不能指導企業進一步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3、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不到位。
由于對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不清楚,導致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目標不明確。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時對醫療機構的選擇隨意性大,沒有嚴格選擇有國家許可的職業健康監護資質的醫療機構。沒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為了規范企業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避免以上系列問題的出現,必須要對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充分辨識和評價。筆者結合多年在煙草基層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參照“LEC”風險評價法并加以改進,建立一套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評價方法,為加強煙草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二、職業健康危害因素評價方法的建立
1、建立職業健康危害因素評價模式
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風險大小與職業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員工暴露時間E、危害后果嚴重性C相關,還與包括企業的管理控制水平及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的管理因素M有關。
D=L×E×C×M [1]
D——職業危害風險
L——危害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因素的數量H、傳播性I、釋放性J及接觸可能性K等因素相關,根據經驗,H、I、J、K對危害發生可能性的關聯度不同,因此依其關聯度大小賦予它們不同的權重,分別為1、2、3、4。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取值為H、I、J、K的加權平均數,算式為L=(1H+2I+3J+4K)/10
E——人員暴露在危害場所的時間
C——危害的后果
M——管理因素。
2、評價算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2]
⑴、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L=(1H+2I+3J+4K)/10
表一:接觸數量H
表二:傳播可能性I
表三:釋放可能性J
表四:人員接觸可能性K
⑵、人員暴露在危害場所的時間E。
表五:暴露時間E
⑶、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后果C。
表六:危害后果C
⑷、管理因素M。
管理因素可消減危害因素發生危害的可能性,管理制度及相關控制措施越完善,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越高,危害因素發生危害的可能性就越小。
表七:管理因素M
⑸、職業危害風險分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