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所謂童工,是指不滿16周歲的人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屬于非法用工的行為。非法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必須依法向傷殘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兩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
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在退休后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失業期間發現患職業病的待遇———
根據《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變換單位的職業病患者待遇———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企業合并破產后職業病患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自行提出、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
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