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搞好建設項目中的職業衛生工作,其目的是從職業病危害的源頭即三級預防中的第一級預防來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其意義是從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減少與職業病有害因素的接觸,使作業環境和生產過程達到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
1、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及標準依據
國家為搞好和加強建設項目中的職業衛生工作,已制訂一系列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及標準。目前已頒布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
2、建設單位應做的工作
2.1選擇評價機構
有建設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方),在做職業病危害評價前應根據項目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來選擇具有相應級別資質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方)。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其評價只能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評價方做:①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產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極》(GB5044-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的;③可能產生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的;④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⑤衛生部規定的其他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范圍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可由具有甲級或乙級資質的評價方做。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夠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所進行的評價無效,還要受到法律處罰。職業病危害評價包括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
2.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以下簡稱預評價)
建設方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預評價,應向評價方提供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資料(含職業衛生專篇)及其他有關資料。
2.3預評價衛生審核
完成預評價報告后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審核申請,并提交預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含職業衛生專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建設方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經審核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預評價與審核。
2.4設計審核
對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方應向原審核職業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