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1. 職業病界定更為寬泛
“重復性勞動損傷”或由有毒物質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動被認定為職業病。
企業有專門醫生或者合同醫院,由專門醫生或合同醫院的醫生經檢查后可以出示證明,如果沒有則由社保部門指定醫學專家認定。
2. 職業病患者有權要求治療,造成的傷害將經濟補償
患上職業病的職工有權要求治療,如果造成的傷害迫使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類似工作或者必須減少工作時間和強度,甚至永遠喪失某種工作能力,他們可以要求得到金錢補償。
德國
1. 工業醫學培養專業企業醫師
針對工廠事故和職業病,德國高校開設相應專業培養工業醫學醫師,大部分在企業擔任企業醫師。
企業醫師必須具備法律基礎懂得《職業病規定》、《事故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健康保護問題上向企業主和就業工人提供建議,對工人進行體檢并進行工業醫學評價。
2. 嚴格的職業病管理
按職業病種類建立職業病名單,而在名單中未作規定的疾病,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疾病與長期從事的工作有關,也可得到相應賠償。
同時輔以監督制度,職業聯合會負責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監督企業以及鑒定企業醫師的診斷結果,在發生法律糾紛時,有義務查明真相。
3. 監督管理,分工明確,職能清晰
德國勞動安全領域存在著雙軌制,勞動保護(指職業病防治)與事故預防分屬不同機構管理。
行業公會就負責事故預防,并負責管理工傷保險,各行業公會的技術監察員負責事故預防監督工作;勞動保護工作(職業病防治)由國家負責,國家行業監督局的監察員負責監督勞動保護工作。國家行業監督局和行業公會密切合作,監督管理,分工明確。
4. 經濟手段防治工傷事故與職業病
根據企業的風險和工傷事故發生情況,調整企業繳納保險金的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從而激勵和督促企業改善安全生產狀況,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同時從保險基金中專門支出經費,為企業開展預防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的服務,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5. 強制定期檢查,更換工作崗位
新工人要進行勞動健康檢查;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對可疑職業病患者,雇主有責任為其更換工作崗位。對健康已受到一定損害的人員雇主要承擔對其進行轉業培訓的費用;勞動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承擔。
6. 面向雇主、雇員開展免費安全教育培訓
行業公會設立了22個培訓中心,在培訓中心、流動培訓車、企業內部及地方的培訓中心通過電視、微機等工具為雇主、雇員提供基礎和勞動安全教育培訓。技術監察員擔任安全計劃和大學里的講師,參與培訓的學員在培訓期間的食、宿、培訓、交通一律免費,經費由行業公會在工傷事故預防經費中列支。法律規定所有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都必須參加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