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安標的必要性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對涉及礦山安全生產及礦工安全健康的產品所采取的強制性管理制度,安全標志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礦山安全規定,準許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單位采購、使用的標識和憑證。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沒有取得安全標志,不得生產、銷售,礦山企業不得采購、使用。對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是我國政府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根據礦山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要求,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成功做法而決定實施的。
礦山尤其井工礦山是人工開鑿的半封閉空間,不僅存在諸多生產性不安全因素,還伴有粉塵、水、火、頂板等自然災害的威脅;昏暗潮濕、粉塵飛揚的惡劣運行環境;管網式的巷道布置決定著一旦發生災害事故,極易引起其他災害事故的偶合,事故應急處置非常困難;許多設備處于移動狀態,安裝與保養條件遠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遠遠高于地面設備。因此,要求礦用產品不僅要具備生產工具的自然屬性,還要滿足適應井下惡劣環境條件的特殊要求;不僅要具備可靠的使用性能,還必須具備完善的安全性能。礦用設備應具備足夠的防護等級,礦用材料應具備阻燃和不延燃特性,礦用爆破器材應在保證通用性能的基礎上具有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氣體生成量的性能,礦用柴油機車應控制其排煙的毒性。為滿足上述各種要求,礦用產品多為專用設計,在相關產品國際標準、行業標準中有明確規定。
礦用產品的安全性能缺陷是引發礦山災害事故的常見原因,會導致重大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如2001年發生的廣西南丹“7·1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發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發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70人死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礦山使用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實施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第68號)規定: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
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對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取得了重大成效。我國煤礦自1990年開始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已經成為煤礦裝備安全管理、監察最重要的制度和手段。
納入管理的產品種類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規劃字〔2005〕第68號文件的規定,首批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共8大類27個小類。
1.礦用高低壓電氣設備
防爆電氣設備;控制裝置;變壓器;電機;保護裝置。
2.礦井排水設備
主水泵。
3.提升、運輸設備
提升設備及配套設備,包括礦用提升機、礦用絞車,人車,礦用鋼絲繩,提升容器,防墜器、跑車防護裝置;
運輸設備,包括軌道運輸設備(含電機車、梭車、礦車及連接件),連續運輸設備(含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及偶合器),無軌運輸設備(含地下運礦車、地下鏟運機)。
4.通風、防塵裝備
礦井主通風機及輔助設備;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機;除(降)塵裝置。
5.采掘及支護設備
鉆孔機械,包括電動、液動、氣動鉆機(車),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支護設備,包括混凝土噴射機,錨桿(索)及安裝裝置。
綜合機械化采掘設備。
6.安全檢測、監測、監控、通訊儀器與裝備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礦用傳感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通訊設備,包括有(無)線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7.礦用非金屬制品、電纜、輸送帶等
礦用輸送帶;礦用電纜;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非金屬管材;難燃介質(乳化油、高含水難燃液)。
8.應急救援設備
井下滅火裝置;救災通訊設施、設備;自救器、呼吸器等。
具有爆炸性氣體(粉塵)危害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參照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執行。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進口礦用產品也必須執行安全標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