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是病人的職業史,即從事職業的種類以及從事每種職業的時間。
二是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以及接觸毒物時間。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狀態及個人防護用品佩帶情況、同一作業場所其他作業人員是否受到傷害或有類似表現,以及工作場所毒物檢測與分析結果。
三是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臨床表現包括患者的癥狀與體征,根據其臨床表現和患者的職業接觸史及現場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實驗室檢查并作出相應的分析,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與病人的臨床表現是否相符,接觸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與疾病嚴重程度是否一致,接觸危害因素的時間、方式與職業病發病規律是否相符,病人發病過程和(或)病情進展或出現的臨床表現,與擬診疾病的規律是否相符等等。
上述所列因素是職業病診斷的基本要素,任何職業病診斷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基于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的多樣性、職業危害因素對每一個體所產生的損害程度的差異性,以及職業病臨床表現的復雜性等,職業病診斷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職業病診斷必須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2)職業病診斷機構必須遵守批準的職業病項目范圍,如塵肺診斷、職業中毒診斷、職業性物理因素損傷疾病的診斷、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診斷及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等,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范圍進行診斷。(3)職業病診斷機構對上述所列因素依法進行綜合分析后,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一是病人的職業史,即從事職業的種類以及從事每種職業的時間。
二是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以及接觸毒物時間。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狀態及個人防護用品佩帶情況、同一作業場所其他作業人員是否受到傷害或有類似表現,以及工作場所毒物檢測與分析結果。
三是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臨床表現包括患者的癥狀與體征,根據其臨床表現和患者的職業接觸史及現場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實驗室檢查并作出相應的分析,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與病人的臨床表現是否相符,接觸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與疾病嚴重程度是否一致,接觸危害因素的時間、方式與職業病發病規律是否相符,病人發病過程和(或)病情進展或出現的臨床表現,與擬診疾病的規律是否相符等等。
上述所列因素是職業病診斷的基本要素,任何職業病診斷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基于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的多樣性、職業危害因素對每一個體所產生的損害程度的差異性,以及職業病臨床表現的復雜性等,職業病診斷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職業病診斷必須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2)職業病診斷機構必須遵守批準的職業病項目范圍,如塵肺診斷、職業中毒診斷、職業性物理因素損傷疾病的診斷、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診斷及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等,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范圍進行診斷。(3)職業病診斷機構對上述所列因素依法進行綜合分析后,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