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實際工作場所,往往同時存在多種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綜合作用,以至產生職業性疾病。
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是在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環境因素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對健康有害的因素。職業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1)化學因素:如生產性毒物,鉛、苯、汞、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有機磷農藥、粉塵等。(2)物理因素:如高氣壓、低氣壓、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等。(3)生物因素: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等。
2、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勞動組織和勞動制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過度精神或心理緊張、勞動時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長時間不良體位、勞動工具不合理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產環境污染。
勞動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有了解所在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防護設施情況的權利,對健康檢查結果知情的權利。
2、有獲得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的權利。
3、未成年人、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4、享有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健康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5、有權拒絕在沒有衛生防護條件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
6、享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民主管理的權利。
7、享有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衛生保健的權利。
8、患有職業病后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以上是防止職業危害侵襲的可*法律保障,勞動者可以依據這些規定,依法捍衛自身的健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