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齊某等6人1991年5月被某港口碼頭搬運公司招收,從事煤炭裝卸作業。1995年9月5日,齊某所在班組兩名職工因肺部不適去醫院檢查后,懷疑患有輕微硅肺病。1995年9月8日,齊某提出讓公司為班組15名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公司以碼頭煤塵防治措施有力,生產任務緊張為由不予安排。齊某幾次要求都被公司推脫。為此,齊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為職工進行健康檢查。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該公司從未對從事煤炭裝卸作業人員進行過體檢,裁決自裁決書下達7日內,公司對從事煤炭作業的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公司接受了仲裁裁決,并如期對職工作了健康檢查。
專家評析:這是一起因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不為職工進行健康檢查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中,企業的做法明顯侵犯了職工享有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錯誤行為。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港口煤塵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碼頭作業場所煤塵定期檢測數據,建立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情況檔案,對于長期從事煤炭裝卸作業的人員,應建立職工衛生檔案,定期體檢。從事煤炭裝卸作業的人員屬于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動,對其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是企業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本案中齊某等職工從1991年5月,開始從事煤炭裝卸作業到1995年9月,工作長達4年多,而該公司沒有對職工作過一次健康檢查,當職工感到身體不適,醫院已懷疑有職業病可能,齊某等人一再要求體檢時,公司仍然以防治措施有力,生產任務繁忙作借口不予安排,這就嚴重違反了勞動法規,應立即制止和糾正。
生產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是客觀存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對從事有毒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措施,是防止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帶來影響的事前防護辦法。但是,在不少企業里,這一措施沒有得到貫徹落實。在這些企業里,領導者只知道抓生產、要效益,而對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置之不顧,總是以這樣那樣的一些借口,不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這種做法是極端錯誤的,希望本案能讓那些領導者清醒和引以為戒;抓生產必須抓安全,講效益首先要講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