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社會各界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公安交警部門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重要窗口之一,如何在執法中體現人性關懷,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關注和自身重點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基層交警執法實踐,試對交通安全管理中如何實行人性化執法進行探討,提出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一、人性化執法含義
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的內涵較為寬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臺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實際并代表和滿足了大多數人出行的客觀需要;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如執法實踐是否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本文重點就后者進行探討。
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首先應從具體的、微觀的,具有一對一特征的執法實踐做起。這從表象看,是交警的個體行為,而從實質上講,是代表了國家執法,也是交警部門實觀人性化管理的基石。依法管理和人性關懷是一對有機統一體,交警既不是無情的執法機器,也不是濫施同情的“老好人”。忽視了人性關懷的依法管理,會使管理成效大打折扣甚至引發被管理者的抵觸和對立情緒;不堅持依法管理的人性關懷則成了“無水之源、無本之木”,甚至喪失法律的權威性。人性化執法不僅要求交警代表和體現法律的正義與公平,而且要成為行政相對人進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引路人”。這也就比單純的嚴格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警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性化執法始終貫穿著“群眾利益至上”、“依法管理”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三個基本原則。
(一)群眾利益至上原則。隨著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不斷提高,民主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的過程中,無論是出于情感的驅使,還是出于理性的考慮,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合理需求得到滿足,個人感受得到體恤。因此,在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只有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怎樣執法,怎樣服務的問題,積極推行人性化執法,樹立公安交警執法的新理念,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會信守以人為本的理念,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目的。交通安全管理的執法活動,要堅持群眾利益至上的原則,就是要用人民賦予的權利為民維權、為民謀利、為民服務,就是要以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交通參與過程中盡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
(二)依法管理原則。依法管理原則,也稱依法行政原則。它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作為交警部門,擔負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的責任。只有充分履行好職責,執行好法律,才能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人性化執法絕非法外施恩。《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已充分汲取民意,它反映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維護的是最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作為管理者,首先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嚴格依法管理。從這一意義上講,嚴格依法管理,是最基礎、最主要的人性化執法成分。推行人性化執法不是要降低執法力度。推行人性化執法,實際上就是矯正過去片面強調執法權的傾向,使執法的方式更加貼近群眾,讓群眾由被動遵法到自覺、主動守法,回到真正嚴格、正確執法的軌道,決不是意味著要“放寬尺度”和“從輕發落”。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就是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始終要把教育與處罰貫穿于整個執法過程之中。教育和處罰是相輔相成的。當前,交通違法行為涉及到眾多交通參與者的交通陋習,而且大多數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輕微。如果一味處罰而不教育就會背離執法目的,而且還會造成警民關系對立;如果只教育而不處罰就會使法律法規變得軟弱無力。所以,只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才會使違法者心悅誠服,充分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性,進而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從而達到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識的根本目的。所謂交通安全管理人性化執法,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嚴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務的基礎上,既要維護和保障大多數交通參與者的權益,又要不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其人格,體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做到寬嚴相濟、剛柔并蓄,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