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民爆工作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性例會,研究、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從事民爆工作的四大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學習,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2、必須保證庫房的門窗、門鎖堅實牢固,庫區的防盜、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術設施,齊全有效,而且要養犬,實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結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購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到指定的地點購買,嚴禁超區域審批,更不能自由買賣,違者追究責任。
4、爆破器材的發放使用,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執行,超量審批的,領導不得批示,無計劃和爆破指示單的,雷管未編號的,超期變質的性能不詳的保管不能發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庫登記天天有,數字清帳物符,日清月結差錯無”
5、爆破現場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須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對實際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員要監督檢查,嚴格清點,及時退庫保管,且要認真填寫使用,清退登記,即放炮員手冊,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爆炸器材的運輸,以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方準運輸、短途運輸或免辦。拉運民爆器材時,包裝一定要牢固、嚴密,并配有滅火器材和危險物品的標志,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不準同車拉運,不準在人煙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運員要隨車押運,不準私自離開,保證運輸途中的安全。在到達庫內時,要協助保管員清點入庫數字,確認無誤方可離開。
7、嚴禁使用柴油車、翻斗車、拖拉機、電瓶車、摩托車、自行車運輸民爆物品。
8、停工停產期間,要將本單位的民爆器材,加強看守及安全管理工作,絕不能把民爆器材帶走,流失于社會,造成不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