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3、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5、距離動火點30m 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m 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m 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6、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7、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8、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它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