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員工操作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促進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禁令》及《企業安全生產禁令細化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天然氣管道運行行業中的不同專業特點,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禁令。
一、嚴禁在站場、閥室、隧道等生產作業場所吸煙、使用非防爆無線通訊設備、照明設備,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禁生產現場和施工作業現場的作業人員在崗飲酒或酒后上崗,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禁無操作證從事壓力容器、電氣、起重、電氣焊作業,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嚴禁無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監護人不在場、安全措施不落實進行用火作業,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嚴禁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水上作業不按規定穿戴救生衣,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嚴禁崗位值班人員睡崗、擅離崗位,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造成天然氣分公司級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嚴禁未經檢測進入閥井、隧道、涵洞、排污池等受限空間及閥室進行巡檢、作業,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 造成天然氣分公司級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嚴禁未采取防中毒、防窒息、防自燃等安全措施對含有硫化物的天然氣管道、設備進行作業,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 造成天然氣分公司級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嚴禁巡線不到位、遲報漏報瞞報事故隱患、對第三方施工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 造成天然氣分公司級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嚴禁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嚴禁帶負荷操作刀閘、帶接地線合閘、帶電掛接地線和作業前不驗電;嚴禁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設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聯鎖回路。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 造成天然氣分公司級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