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思想認識,貫徹會議精神。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提高對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入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切實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尤其要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責任落實到人,制度措施落實到實處。
三、加強對資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關閉礦山企業火工品管理。在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礦山工作中,停止供應火工品是礦山關、停的重要手段和標準之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對關停或列入整頓范圍的煤礦、非煤礦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剩余庫存爆炸物品要及時妥善處理。
四、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各項措施。有關企業要加強對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爆炸物品領取、清退、保管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倉庫人員憑指定審批人簽發的《爆炸物品核發憑單》發放爆炸物品,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專人保管、專人領取、專人使用,嚴防丟失被盜和非法買賣。庫房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爆炸物品儲存管理員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用火和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五、加強爆炸物品自產自用企業的管理。對自產自用爆炸物品的礦山企業,必須取得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核定的品種和產量組織生產,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范的規定,按所生產爆炸物品的種類和性能,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
六、建立完善應急機制。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和煤礦監察部門要督促相關企業完善應急管理機制,要從組織領導、事故預警、應急處置、人員物資準備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日常演練,提高應對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