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工程師定期組織召開防火專題會議,研究和安排防火系統;包括礦井反風系統、膠帶輸送機防火系統、煤炭自燃防火系統、井下工人防火培訓等。
2. 井下可燃物由各單位按業務范圍進行管理,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3. 井下消防材料庫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定配齊材料,并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4. 其它地點的防滅火器材由分管單位負責管理。
5. 各采、掘隊必須嚴格按采、掘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規定施工,避免產生自燃發火隱患。
6.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須在45天內封閉完畢,密閉位置選擇在圍巖完整、壓力較小的地點。
7. 采空區密閉和防火墻按規定定期檢查,并分析檢查地點的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和處理。
8. 加強煤巷高冒空區檢查,并掛牌管理,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9. 通風區隊負責自救器管理工作,發放室應配有檢查和維修所必須的器具。
10.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1. 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