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作業條件下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簡稱《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要求。實踐中,大多數生產經營企業對此沒有充分的認識,在項目發包過程中不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沿襲舊的《安全協議》,其不僅直接造成安全生產保障上的疏漏,還使企業潛在地承擔著市場主體的安全管理風險。本文嘗試對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系列內容進行探討,以期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建立及推行有所幫助。
1法律依據和定義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安全生產客理協議事項,其第40,41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簽訂條件和內容,第86,87條相應規定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法律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指2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或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情況下,生產經營這間就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而伓相協議。
由此可見,安全管理協議的適用要件有3項:一是主體要求,2個或2個以上;二是場所要件,在同一區域或場怕工作;三是安全影響要件,即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危及對方或第3方安全的可能。
2條款執行中存在的當前發電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認識不足
首先在適用條件上,認為《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規定主要針對化工企業有毒有害氣體排放、然險物品的運輸儲存;礦山企業作業面的相互干涉;建筑企業在同一片區域進行施工的安全影響。荙不然,以發電企業機組計劃檢修外包為例,機組計劃檢修不是發包給一個承包主體,即便發包給一個承包主體,但由于電力生產的特殊性(在役機組和停役系統關聯笥等),同時存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3個要件,因上經,《安全生產管理協含義》條款同樣適用于發電企業;其次,沒有從強行法的規范層次去認識《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也沒有基于《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去探究改進和加強外包安全管理的可能性。
(2)疏漏之處
主要表現在:①大多數《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僅從安全事故的歸責上來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不是“管理協議”,而是“責任協義”;不是“預防協議”而是“后果協議”;②沒有依據《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要求做出約定,變成“違法”協議;③文本形式單一,缺少針對性,沒有區分雙方或3方作業主體、更沒有考慮不同項目、專業性質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一概以簡單的甲乙方的形式來簽訂。
3規范的意義和指導思想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管理不僅是《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避安全管理風險的必然要求。從一個層面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簽訂要求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其不作為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法上的“限期改正”和“停產停業”責任;從另一個層面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的規范性、合法性直接影響到經濟活動中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
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應當考慮:一是合法性,《安全生產法》和相應行政法規已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為無效協議;二是市場性,在約宺事項上,安全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要試圖既不付出,又不承擔責任;三是相對統一的,不要試圖既不付出,又不承擔責任; 三是相對統一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原則是統一的。對同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同一類特定作業來說,建立相對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規范安全管理必然要求;四是專業性,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必須考慮生產經營活的特點和項目的專業要求;五是促進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范文本的建立過程,同時是企業對自身安全管理的一個全面審視、提高過程。
4分類和體例
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從協議簽訂主體上可分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多方案全生產管理協議。從協議存在形式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可分為專門安全管理協議和安全管理條款。當然,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還可以按生產、項目特點做出其它分類。科學合理的分類,有助于加強外包項目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無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選擇哪種形式,法律規定的發包方的責任義務是不能通過協議來逃避的,如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在多個承包單位情況下,負有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之責。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概括兩大部分,一是安全職責,一是安全措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圍繞這兩條主干而展開。在體例上,可以先寫安全管理職責,后寫安全措施;也可以在逐項列舉安全職責后,在安全職責后分別約定雙方(或以上)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職責的重點在于誰做和做什么,措施的重點在于什么時間、什么地點、怎樣做。
5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第一大項是安全職責,其至少應當包括:安全資質審查和備案,安全管理組織設立、運轉和巡查檢查,安全培訓和教育,危險品和危險源管理,安全設備和工器具管理,設備和場所的標識和警示,危險作業管理,勞動保護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項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審批和執行;工傷、意外傷害保險費的支出和處理十項內容。
筆者認為,對發包單位來說,安全職責條款的起草和約定特別應注意以下幾點:
關于安全資質的審查和備案,《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對承包方案全資質的審查是發包單位的應盡職責,因此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列此條款,有助于形成外包安全管理有機統一性;安全資質的審查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簽訂應作為選擇承包方的前提條件;資質審查和備巡檔單對企業,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
關于安全組織的設立、運行和檢查,重點在于2個(或以上)經營單位的安全機構在特殊作業條件下的管理接口,以及作業過程中的檢查處理。
關于安全培訓和教育,承包方應當對已方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負責。
危險品的管理控制在于過程,危險源的管理在于警示和應急預案的告知義務。
安全設備和工器具的管理重點在檢測、檢驗和交付狀態。
設備和場所的管理重點在于設備解體、檢修過程處理,包括材料堆放。
危險作業的管理重點在于現場安全管理、規程的遵守和安措的落實,如吊裝作業過程專門人員的安排。
勞動保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事項對單純的勞務承包項目必不可少。
安措的制定、審批和執行是《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重中之重,其詳細、完善程度直接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衡量安全協議文本質量高低的標志。
應當強調,在安全職責項目下的“安措”管理,指的是“安措”的流程管理。即整體的職責劃分。不同類別、項目性質的安全管理協議應針對以上各項內容做出適當取舍。
《安全生產客理協議》的第二大項內容是安全措施。對安全管理協議而言,特別應是,安全措施不應僅僅理解為是安全技術或安全施工措施,而是圍繞以上安全職責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尤其是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