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企業經濟效益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由于“電力”產品的特殊性,作為發電企業的“安全生產”,又有著突出于其它行業的重要性。隨著 “廠網分開”的實施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絕大多數發電企業已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發展”之路。作為一個獨立的發電企業如何構建符合自身特點的安全管理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對改制前電力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分析
電力體制改制前的安全管理,用形象一點的話講,是“一竿子插到底”式的管理。這個體系是以國家電力公司為龍頭、集團公司為紐帶、省公司為主體、發(供)電企業為執行層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體系。
這種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是:一是從上到下,一級一級順向有目標;從下到上,一層一層逆向要包保,構成了一個整體的安全管理網絡。二是管理信息傳播快,特別是再加上現代化辦公設備的使用,其信息傳播速度更加便捷。三是以省公司為核算主體的發、供電企業組成利益的共同體,有利于在電力企業事故狀態下的應急處理工作。
在多年的實際運轉中,這種安全管理體系的弊端也已暴露無疑。一是管理環節過多。從上至下,需要有一個較為龐大的安全管理隊伍。這不僅造成資源上的浪費,而且管理環節過多,工作層層批轉,看似轟轟烈烈,實際華而不實。各項工作貫徹到具體安全工作的落腳點——基層企業的班組時,已基本上變成了一種“走過場”的形式而已。二是管理職責錯位。這表現在宏觀管理職責重疊,微觀管理職責上提的問題上。國家電力公司承擔宏觀管理是責無旁貸,各集團公司實際上也在重復履行宏觀管理的職責;微觀管理本來是各發(供)電企業的職責,但他們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企業進行管理和營運,所以實際上的微觀管理責任上提到了具有真正法人資格的省公司。三是助長了各基層發(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惰性。上級對安全管理工作從目標到方法已事無巨細,各基層單位也就無需更深入地研究和探索。上級的意志,便是基層單位的意志。上級的指令,便是基層單位的行動。基層單位不必,也沒有必要去開動他們自己的腦筋,去過多地研究安全管理的法規政策與本單位實際的結合問題,一切管理工作都落在了一個“保”字上,“保”上級下達目標的實現。
鑒于以上的弱點,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如下現象也就是在所難免了。一是落實管理就是級級開會,貫徹精神就是層層突擊。二是重獎重罰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上級檢查是推動工作至勝的法寶。三是落實安全管理目標有很大的盲目性。
當前安全管理形勢分析
目前,除個別企業作為網上的調峰電廠外,大部分企業已劃歸各發電集團公司旗下。就各集團公司的管理規模看,再建立如同改制前的安全管理體系,已是不可能了。我們構建起以集團公司為宏觀管理龍頭——各獨立發電企業以自主管理為核心——與各電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聯的安全管理網絡已勢在必行。
這種管理體系的特點是:一是符合電力生產行業的發展趨勢。電力產品的特點決定著其行業安全管理中宏觀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作為一個獨立的發電集團,它有責任,也有義務承擔起其宏觀管理的責任。各發電企業由于其產品的特殊性,與各所在電網公司有著密不可分的安全管理的聯系。二是符合精干、高效地經營企業的原則。就各集團公司的企業分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而言,它已不具備改制前的那種管理模式的運營。即使有人想這樣作,也已沒有人員或資金上的支持。三是各發電企業已完全處于一種獨立的生存狀態,“自我管理”已不是一種口號,已成為一個現實。安全生產已不是各發電企業所必“保”的“唯一”,與之并行的還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各發電企業安全管理的主動性從而得到發揮。
這種安全管理體系同時對各發電企業來講,又存在著的“治命”的挑戰:一是失去了過去那個賴以生存的“老子”——省公司那種事無巨細式的管理和資金上的支持。因為,集團公司對其屬下的一百多個企業根本就不可能進行事無巨細式管理,也不可能把別的發電企業的資金調來給你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籌資,已完全是由各發電企業“自理”了。集團公司對各發電企業要的不僅是安全目標的完成,而且還有經濟效益的完成,二者缺一不可。二是在事故狀態下,失去了過去的“兄弟”——供電公司的鼎力協助。因為,發電企業與供電企業已由過去的“兄弟”的關系,完全演變成了供銷客戶關系。
各發電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
鑒于對改制前安全管理體系和當前安全管理形勢的分析,我認為作為一個獨立的發電企業應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自己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工作:
一是建立起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為藍本的企業內部安全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率先開展實施的一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活動。二十世紀末在我國開展試點實施。2001年12月,國家經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取得的經驗并發布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這標志著此體系在我國企業的全面實施。這個體系的特點是其系統化、程序化,具有高度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機制,并且與企業的其他活動及整體的管理具有相容性。這個體系運行的基本模式是戴明模型,其核心內容是根據管理學的原理,為用人單位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框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用人單位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目標。所以,這個體系適用于發電企業生產規模大、生產集約化程度高、科學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特點。為此,我們認為,在改制后的發電企業建立起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為藍本的企業內部安全管理體系是適宜的,也是必要的。
二是建立起以落實《安全法》《電力法》為目標的企業事故狀態下的安全管理應急體系。一方面,發電企業試圖通過建立一套規范化、科學化的內部安全管理體系,來達到其將人身、設備及運行事故降低為零的目標。但,受許多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發電企業的各類事故率為零的目的仍是難以實現。另一方面,隨著國家法制化建設的加強,公民及企業的法制意識逐漸在增強,這為發電企業在安全管理上帶來了新的課題。因為,發電企業產品——電力在其國民經濟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自身的特殊性。發電企業的事故必將給人民生活或企業經營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所以,走上獨立經營的發電企業組建起在事故狀態下的安全管理應急體系是十分必要的。這個體系的責任是:承擔起事故狀態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起事故所帶來的法律責任的落實工作;依法應對事故狀態的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工作。一句話,這個體系應做到在事故狀態下,既依法承擔起法律所賦予企業的責任,又要依法圍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這是目前各發電企業在安全管理上所缺少的一個管理體系,也是其依法經營中務必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