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平面布局
1. 臨建用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
1)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嚴禁設置于在建工程內。
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3)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4)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 臨時消防車道
1)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同時,考慮滅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臨時消防車通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2)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
3)臨時消防車通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臨時消防車通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
4)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
5)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6)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
1)需設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施工現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超過10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2)設置要求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
二、臨時用房防火要求
1. 臨時搭建的宿舍、辦公用房
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2)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3)建筑層數為3層或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應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25m。
4)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 m;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5m。
5)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疏散走道的凈寬度。
6)宿舍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其它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100㎡。
7)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房間建筑面積超過50㎡時,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
8)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
2. 特殊用房的防火要求
除宿舍、辦公用房外,施工現場內諸如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是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對于這些用房提出防火要求,有利于火災風險的控制:
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2)建筑層數應為1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臨時用房內,每棟臨時用房的面積均不應超過200㎡。
3)可燃材料庫房應采用不燃材料將其分隔成若干間庫房,如施工過程中某種易燃易爆物品需用量大,可分別存放于多間庫房內。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
4)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3. 組合建造的臨時用房
1)組合建造時,兩種不同使用功能的臨時用房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要求應以等級要求較高的臨時用房為準。
2)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3)施工現場人員較為密集的用房,如會議室、文化娛樂室、培訓室、餐廳等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第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三、在建工程防火要求
1.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并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臨時疏散通道應具備與疏散要求相匹配的耐火性能,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2.臨時疏散通道應保證疏散人員安全,側面如為臨空面,必須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護欄桿。
3.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4.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其中,高層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5.下列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1)高層建筑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2)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3)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
6. 疏散指示標志
1)為了讓作業人員在緊急、慌亂時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員有序疏散,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四、消防設施設置
1. 設置原則
1)同步設置原則;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施工過程中,由于混凝土強度等原因,可能出現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時拆除而影響臨時消防設施的進度的情形,但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2)合理設置原則;基于經濟和務實考慮,可合理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在建筑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應滿足相應設施的設置要求。
3)其他設置原則;為保證施工現場消防水泵供電的可靠性,消防水泵應由由引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的專用配電線路供電,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2. 滅火器設置
1)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要求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 具。
3.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1)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2)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3)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4.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1)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2)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5.臨時應急照明
1)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水泵房。
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2)臨時應急照明設置要求
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
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