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3、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4、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5、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8、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