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危險、有害因素
爆破作業是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工序,其作用是利用炸藥在爆破瞬間放出的能量對周圍介質作功,以破碎礦巖,達到掘進和采礦的目的。
在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須使用大量的炸藥。炸藥運輸的途中,裝藥和起爆的過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藥在裝卸礦巖的過程中,都有發生爆炸的可能。爆炸產生的震動、沖擊波和飛石對人員、設備設施、構筑物等有較大的損害。常見的爆破危害有爆破震動、爆破沖擊波、爆破飛石、拒爆、早爆、遲爆、炮煙中毒等。
(1)爆破作業中的幾種意外事故。
①拒爆。②早爆。③自爆。④遲爆。
(2)爆破產生的有害效應。
①爆破地震效應。炸藥在巖土體中爆炸后,在距爆源的一定范圍內,巖土體中產生彈性震動波,即爆破地震。
②爆破飛石。飛石是爆破時從巖體表面射出且飛越很遠的個別碎塊。爆破時,由于藥包最小抵抗線掌握不準,裝藥過多,造成爆破飛石超過安全允許范圍,或因對安全距離估計不足,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失,是爆破產生的有害效應之一。
③爆破沖擊波。爆破時,部分爆炸氣體產物隨崩落的巖土沖出,在空氣中形成沖擊波,可能危害附近的構筑物、設備設施和巖體等。
④爆破有毒氣體。爆破時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如果沒有及時稀釋和排出,過早進入工作面將會對作業人員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甚至導致人員中毒死亡。
(3)導致爆破事故的主要原因。爆破事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炮后過早進入工作面;盲炮處理不當或打殘眼;炸藥運輸過程中強烈振動或摩擦;裝藥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起爆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警戒不到位,信號不完善,安全距離不夠;爆破器材質量不良,點火遲緩,拖延點炮時間;非爆破專業人員作業,爆破作業人員違章;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炸藥庫管理不嚴等。
(4)易發生爆破事故的場所。在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發生爆破事故的作業場所主要有:炸藥庫,運送炸藥的巷道,運送礦巖的巷道,爆破作業的工作面,爆破作業的采場,爆破后的工作面,爆破后的采場,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二、爆破作業環境規定
爆破前應對爆破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1、巖體有邊坡滑落危險的;
2、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規定的;
3、爆破會造成周圍水系變遷的;
4、爆破可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5、炮孔溫度異常的;
6、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7、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8、距工作面50米以內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或爆破安全警戒距離以內有無關人員或設備的;
9、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10、未按規定做好爆破前準備工作的。
三、爆破車輛管理規定
1、爆破器材運輸專用車是公司的公共財產、車隊及各爆破責任人有責任、有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2、車輛只允許運輸爆破器材,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運輸其它物資和私人貨物,不得開車接人購物。
3、在運輸民爆器材時,必須按核定量進行裝載,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在同一車廂混裝、運輸。
4、車輛運輸時必須按道路設定的限速或安全速度行駛,不得隨意追趕其它車輛,要保持一定車距,不得強行超車,不得在人群密集的村莊或集鎮處停靠。
5、嚴禁在暴雨、強雷電、冰雹、大風、暴雪等惡劣天氣運輸。要做好冬季防凍和防滑工作。
6、車輛出車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檢查登記,包括時間、到達發放配送點,貨物名稱、數量、押運員簽名等。
7、車輛維修更換配件,必須提前向廠部報告,經廠部審查批準后到指定地點維修或更換。
8、定期參加車輛年檢和二級維護,定期繳納各項規費、堅決制止一切違章駕駛和違章運輸行為。
9、廂式火藥車嚴禁車廂載人。
四、爆破作業“十不準”
1、不準違章指揮、違規操作;
2、不準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3、不準超越作業范圍、等級從事經營活動;
4、不準違反操作規定和安全細則;
5、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
6、不準員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
7、不準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上崗;
8、不準在非專用倉庫或違反儲存標準,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
9、不準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
10、不準使用非專用運輸車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五、露天爆破作業安全規范
一、爆破隊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放證件,實行持證上崗。要在爆破班長指揮下按操作規程實施爆破,嚴禁非爆破員實施爆破。
二、爆破員爆破前須先查看作業現場有無私自放炮等現象,如有應及時向廠部報告,堅決杜絕私購、私造、非法使用現象。
三、爆破現場必須設有醒目的警戒標志,各路口要道要設安全警戒員負責爆破危險區域的警戒。對無安全避炮條件的,應建立避炮棚。
四、裝藥前要對炮孔進行檢查清理,如出現堵塞,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五、裝藥必須使用木質炮棍,若發現起爆藥包(含雷管)沒裝到位不能輕微提升時,禁止撥出或硬拉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操作現場禁止煙火。
六、禁止無填塞爆破,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禁止搗鼓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保證填塞質量。
七、爆破員要按照規定進行裝炮,裝炮時,需有專業技術人員在現場監督,每裝好一個炮,爆破員要在現場使用明細表上作好記錄。
八、起爆前,起爆源要選好退出路線、避炮炮地點,準備好放炮的工具,必須發現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聽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先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爆破隊(組)長方準發出引爆指令,爆破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
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炮后,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5分鐘后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九、出現啞炮后,20分鐘后爆破員處理啞炮。處理啞炮的方法是:跑啞炮口不小于30cm處打一平行炮眼,重新起爆。啞炮處理完成后,經現場檢查無任何不安全因素,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十、放炮完畢后,負責人要對爆破作業情況簽署意見。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嚴禁私存亂放,必須按照規定退庫或銷毀。
十一、禁止在雷雨天、大雪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進行露天爆破、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十二、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其它規定,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如何避免爆破事故的發生
爆破在非煤礦山生產中被廣泛應用,但是由于在使用中的一些失誤,爆破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爆破事故占非煤礦山工傷事故的30%左右。炸藥爆炸時的危害主要是產生爆炸地震、空氣沖擊波、飛石和噪聲等,一旦失控,就會造成事故。要避免事故的發生必須按照規程操作,要確保必要的安全距離和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爆破員的資格,各種爆破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設計書或說明書應有具體的爆破方法、爆破順序、裝藥量、點火或連線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爆破過程中,必須撤離無關人員。嚴格遵守爆破作業的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2、裝藥前必須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使用竹木棍裝藥,禁止用鐵棍裝藥。在裝藥時,要禁止煙火、禁止明火照明。在擴壺爆破時,每次擴壺裝藥的時間間隔必須大于15分鐘,預防炮眼溫度太高導致早爆,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須進行藥室充填,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網路和線路。
3、設立警戒。爆破前必須同時發生聲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地下爆破應在相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監視之下,并撤走爆破危險區的全部人員。
4、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兩人進行,而且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米
5、爆破后,必須經過一段時間(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鐘,還要通風吹散炮煙后),再確認爆破地點是否安全,經爆破指揮部或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允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