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施工安全協議
營業線施工必須簽訂協議,沒有簽訂《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不準施工,嚴格按規定編制、審核、審批協議,內容規范,措施具體,嚴格把關執行。
施工安全協議書由施工單位與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分別簽訂。
安全協議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范圍);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根據工點、專業實際情況,由雙方制定具體條款);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包括發生鐵路交通責任事故時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監督和配合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章 施工防護
第一節 施工辦法
一.施工防護規定
凡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及發生設備故障和災害地點,均應設置防護。
在區間或站內線路、道岔上封鎖施工作業時,在車站行車室設駐站聯絡員,施工地點設現場防護員。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應由指定的、經過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施工負責人可指派駐站聯絡員負責在車站辦理施工封鎖手續,向施工負責人傳達調度命令,通報列車運行情況,并向車站值班員傳達開通線路請求。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標志,攜帶通訊設備;防護人員還應攜帶必備的防護用品,隨時觀察施工現場和列車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通報車站值班員和施工負責人。
駐站聯絡員要隨時與現場防護員保持聯系,如聯系中斷,現場防護員應立即通知施工負責人停止作業,必要時將線路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狀態。
二.線路發生危及行車安全故障時的防護辦法
1.立即使用對講機等通信設備通知車站、駐站聯絡員或運行列車,并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如瞭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或夜間,還應點燃火炬。
2.當確知一端先來車時,應先向該端,再向另一端放置響墩(響墩應按不同線路等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設置),然后返回故障地點。
第二節 放行列車條件
各項施工作業放行列車條件見附表。
第三節 道口安全與防護
1.在施工使用期間內同所在工務段簽訂安全協議。
2.在有人看守道口,使用單位必須選派經過道口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正式員工協助原看守人員看守,持證上崗。
3.在無人看守道口,使用單位必須加派經過道口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正式員工持證上崗監護。
4.看守時間為全天24小時不間斷,班次和看守人次可根據通過列車對數和重新調查的公路交通流量;使用單位與工務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開挖作業要求
一.路基開挖
1.路塹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掏底開挖。
2.開挖時應定期對坡面、坡頂的穩定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
3.分層開挖時,作業面應相互錯開,嚴禁重疊作業。
4.嚴禁在松動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
5.路塹開挖危及運輸道路及建筑物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高處作業應符合《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7.在路塹內高陡斜坡、凍脹泥濘地段作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8.清方過程中,發現有瞎炮、殘藥、雷管時,必須及時由爆破人員處理。
9.棄土時不應影響路塹邊坡和棄土堆的穩定,嚴禁在泥石流溝堆棄土石。
10.擋土墻、護墻明挖基礎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開挖較深且邊坡穩定性較差的基坑,應分段跳槽開挖,加強臨時支護;
(2)基坑棄土或坑邊材料的堆放位置與高度應不影響基坑的穩定。
11.土釘墻施工應隨開挖工作面自上而下分層進行,每層開挖的最大高度應與該土體的自穩能力相適應,保持邊坡穩定。
12.抗滑樁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口應設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設施及防止墜物的護欄;
(2)人員上下應有安全可靠的設施,不得攜帶任何工具、材料;
(3)孔下必須設掩避所,工作人員不宜超過2人,起吊時應明確聯系信號,統一指揮;
(4)孔下有害氣體含量應隨時檢測,超過規定標準時應進行通風,達到允許濃度標準后方可作業;
(5)孔內爆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井下作業,不得攀扶箍筋上下;
(7)灌筑混凝土應防止雜物下落傷人。
13.支撐滲溝開挖深度超過1.5m時,應加設支撐。開挖后應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
14.開挖崩塌、落石和巖堆地段路塹,應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攔截建筑物。巖堆開挖前,必須將坡面的松動石清除。開挖過程中發現山體有滑動或崩塌跡象時,應立即停止開挖,采取相應措施。
二.橋涵開挖
(一)明挖基礎
1.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坑開挖對鄰近建筑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提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基坑頂面應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設施。
(3)基坑開挖時,不得采用局部開挖深坑及從底層向四周掏土。
(4)基坑頂有動載時,坑口邊緣與動載間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基坑深度、坡度、地質和水文條件及動載大小等情況確定,且不應小于1.0m。必要時應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揚機牽引小車上坡時,宜用小鋼絲繩牽引,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
(6)在土石松動地層或在粉、細砂層中開挖基坑時,應先做好安全防護。當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時,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土質松軟層基坑開挖必須進行支護。
(7)基坑開挖時,應觀測坡面穩定情況。當發現坑沿頂面出現裂縫、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加固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