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換填基坑開挖應視土質、濕度、挖深及坑頂載荷情況設放安全邊坡。
(2)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m或有地下水等情況時,應經過專項計算坑壁穩定性,按《深基坑支護技術》規定采取安全技術措施設置坑壁支護體系方可進行基坑開挖作業。
(3)坑內挖出的棄土,應邊挖邊運;坑頂暫時堆放的棄方應距離坑邊沿至少0.8m以外,且堆高不能超過1.5m.
(4)挖基作業中如發生險情,應立即報告施工負責人,并組織人員搶險加固基坑支撐維護設施,當險情加劇危及到人機安全時,則應立即組織人、機撤離基坑至安全地點。
(5)基坑滲水要及時排除,不能有積水浸泡。
(6)挖基作業應設置人員進出基坑的走道或爬梯,嚴禁施工人員乘坐吊斗、皮帶運輸機或攀爬基坑圍護支撐桿件進出。
(7)基坑開挖中所設置的各種固壁圍護支撐體系,作業中嚴禁碰撞,當發現松動、變形時,應及時加固。
(8)夜間作業及用電設備的投入,應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要求作好安全供用電管理工作。
(9)在人口密集地區或交通要道旁進行挖基作業,基坑四周必須設置安全隔擋及警示標志,嚴防閑雜人員接近和過往車輛闖入。
(10)施工機械在作業時,應設有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并派專人指揮。
1)警告標志作到規范、適用、位置顯著,利于機手觀察。
2)指揮人員應熟悉業務,指揮信號應規范,指揮位置既方便機手觀察又能滿足站位安全的要求。
(11)機械在坡、坎處作業時應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防傾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