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施工單位編制的高處作業的具體安全措施,其內容應包括:對施工人員上下通道的搭設技術,如搭設寬度、跳板鋪設、扶手欄桿的高度、通道與地面的夾角、轉彎處的小平臺面積等都有具體要求。
2)檢查施工單位對高處作業技術交底及安全交底記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逐級進行技術和安全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需使用腳手架、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
4)凡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作體格檢查,合格者才能上崗。
5)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確有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需要時,中間必需設隔離設施。
6)當風速在10.8m/s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下,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和吊裝作業。
7)因施工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8)檢查高處作業所有臨邊及洞口防護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高處作業的臨邊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其欄桿高度不低于1.5米,下部設置高18厘米的踢腳板。
9)夜間進行高處作業,必須有足夠照明,樓梯、空洞等處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置紅燈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