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作為控制工程質量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盡心盡力,這應該是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追求的目標。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經過修訂的條例,監理內容新增加了施工安全與文明施工,而目前國家法律、法規中尚無關于監理應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明確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中的監理內容也不包括施工安全。而且,業主與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無此內容。那是否意味如果沒有該《條例》的規定,監理工程師就可以忽視施工安全呢?不是的,在一定條件下,監理工程師將承擔相應責任。
首先,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禍根。不能說監理工程師有控制工程質量之權,卻無因過錯而承擔質量事故之責,所以,因質量隱患導致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責無旁貸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人、機械、材料、工藝、環境同樣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監理人員只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做好工程質量控制工作,才能避免由于工程質量隱患而造成安全事故,才能避免由于在安全事故中有過錯而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規范》5.2.3條款,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監理工程師是一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應該及時發現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缺陷,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審查或審查了但沒有發現隱患而發生了事故,這兩種情況,監理工程師都應當承擔責任。另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也是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因此,安全技術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施,而是國家規定的安全法規,具有法律的性質,帶有強制性,必須認真編制和貫徹執行。那么,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應該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總監審核批準同意了施工單位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也等于同意了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存在問題而造成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既然新《條例》已正式實施,那么《條例》中哪些有關施工安全的條款與目前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同呢?監理人員應該如何按《條例》的要求來開展工作呢?
過去,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只注重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現在《條例》明確規定監理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以,“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險作業進行技術方案審查,并督促落實。”那么如何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呢?首先,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有針對性,要針對不同工程的特點,針對不同的施工方法,針對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針對施工中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險性作業,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來采取技術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其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考慮全面、具體,應貫徹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只有把多種因素和各種不利條件考慮周全,有應對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預防事故。但全面具體不等于羅列一般通常的操作工藝、施工方法以及日常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紀律,這些規定不需再作抄錄,但必須嚴格執行。
